桂中小发〔2009〕7号
各市商务局、财政局、各项目单位:
为了及时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(以下简称“市场开拓资金”)的申报工作,我办已下发《关于申报2009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》(桂中小发〔2009〕3号),现根据商务部、财政部下达广西2009年度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,对2009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事项通知补充如下:
一、2008年度出口业绩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均可申报项目。
二、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可获批8个项目;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最高可获批10个项目。
三、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方可获批境外广告项目。
四、2005年以来未获得“创建企业网站”项目支持的企业,可申报“创建企业网站”项目。
五、适当调整“境外市场考察”项目补助标准(详见附件)。
各市商务局、财政局务必于2009年7月2日前联合将2009年项目资金计划审核情况上报广西中小办(一式两份)。
附件:2009年广西境外市场考察类项目补助参考标准
广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六月十一日
2009年广西境外市场考察类项目补助参考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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洲际 |
国家或地区 |
国别 |
2个人最高限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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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交通费和生活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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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洲 |
香港、澳门地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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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个地区1.5万元,每增加1个加0.5万元,最高限额2.5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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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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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限额2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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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南亚国家 |
新加坡、马来西亚、泰国、菲律宾、柬埔寨、越南、印度尼西亚、缅甸、文莱、老挝 |
新加坡单个国家3万元;其他单个国家2万元,每增加1个加0.5万元,最高限额4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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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东 |
阿联酋、沙特阿拉伯、伊朗、以色列、约旦、科威特、巴林、黎巴嫩、阿曼、巴勒斯坦、卡塔尔、叙利亚、也门共和国 |
单个国家4万元,每增加1个中东国家加0.5万元,最高限额5.5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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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韩 |
日本、韩国 |
单个国家3万元;2个国家合计最高5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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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洲 |
北欧 西欧 南欧 |
比利时、法国、爱尔兰、卢森堡、摩纳哥、荷兰、英国、丹麦、芬兰、冰岛、瑞典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 |
欧洲单个国家4万元,每增加1个欧洲国家增加1.5万元,最高限额8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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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欧 |
俄罗斯、阿尔巴尼亚、爱沙尼亚、白俄罗斯、保加利亚、波兰、波斯尼亚—黑塞哥维那、捷克、克罗地亚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罗马尼亚、摩尔多瓦、南斯拉夫联盟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亚、乌克兰、匈牙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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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丁 美洲 |
美国、加拿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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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个国家5万元;两个国家合计7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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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美其他国家 |
除美国、加拿大两国之外,其他北美洲国家和所有南美洲国家 |
南美单个国家5万元,每增加1个南美国家增加1万元,最高限额8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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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洲 |
非洲所有国家 |
所有非洲国家 |
非洲单个国家5万元,每增加1个国家增加1万元,最高限额8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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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洋洲 |
澳大利亚、新西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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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个国家3万元;两个国家合计5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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